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
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係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並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二、如何認定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需要根據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來判斷,但當事人適格又與實際上的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不同。一般認為,訴訟實施權的基礎為管理權和處分權。按照處分權原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可以進行放棄、承諾、和解等訴訟行為,並受既判力拘束。如果無處分權或管理權的人為這些訴訟行為就毫無法律意義。一般而言,爭議法律關係的主體,通常就該法律關係具有訴訟實施權,即是適格的當事人。如果對合同無任何關係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而提起訴訟,則是不適格的原告。但對他人的權利或法律關係有管理權或處分權的第三人,就該權利或法律關係,也具有實施訴訟的權能,是適格的當事人。
法院認為,作為民事主體要成為訴訟案件中的適格主體,必須要與訴訟案件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直接利害關係。
在本質上,直接利害關係是一種權利、義務的尖鋭衝突,是一種法律上的利益關係。通常情況下,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可以作為原告的委託人幫助其處理與案件有關的事務。訴訟的結果直接受當事人合格與否的影響。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主體通常指的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法院受理案件後,首先會對民事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對於不具備主體資格的原告,法院是不會受理其提交的訴訟請求的。以上就是關於民事訴訟主體資格規定的一些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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