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書中的原告是委託人怎麼辦
一、民事訴訟書中的原告是委託人
1、原告授權委託書
委託單位:
受託人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 電 話:
受託人姓名: 工作單位:
職務: 電 話:
現委託上列受託人在我與
因 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的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代為談判、調查取證、代為申請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代為起訴、出庭,代為陳述事實、參加辯論,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為申請執行、代為簽署、送達法律文書等。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 同上
委託單位:
年 月 日
2、原告舉證期限
此時原告認為被告抗辯不符事實提出反駁,是否可以進一步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一、關於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舉證期限問題。《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舉證期限是指在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期限,該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關於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時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後,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有約定的,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二條 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原告和被告在該案中的舉證期限待遇是否一致?法庭是否應該受理原告的進一步舉證?民事訴訟權利義務是平等的。
民事訴訟書中的原告是委託人等相關問題如上所述。如果原告是民事訴訟的委託人,我們需要原告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證明原告的有關該起民事訴訟的事宜都是有該被委託人全權受理的。同時原告還需要注意的事情有舉證期限的有關問題。如果作為原告的代理人需要注意的問題主要就是如上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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