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撤訴是否可以申請解除?
一、原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撤訴是否可以申請解除?
原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撤訴是可以申請解除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裁定解除保全;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解除保全。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實際上在司法實踐當中,往往在大部分情況下申請財產保全的當事人只要申請財產保全解除就可以解除財產保全。當然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會導致財產保全難以解除的。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應予以審查,如果認為足以保證將來判決的執行,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做出財產保全的必要條件消除,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立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國關於財產保全完全是可以提出申請的,尤其是在訴訟提起之前,當然提起訴訟之前申請財產保全,必須要提供一定的保證,包括有財產方面的保證和人身方面的保證,如果後續問題解決存在撤訴,可以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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