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法定代表人財產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一、訴前保全法定代表人財產需要準備什麼材料?
訴前保全法定代表人財產需要準備的資料有: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
4、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為夫妻,需證明夫妻關係;
5、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
6、律師事務所函;
7、申請保全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8、擔保函;
9、擔保財產的權屬證明(房地產權證)原件及複印件;
10、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而沒有爭議、沒有設定抵押權等擔保物權、也沒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的證明,原件;
11、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身份證或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等。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後,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一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採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可以負責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財產已經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法律准許的其他方法包括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等方式。責令被申請人提供擔保,是指人民法院責令保證人出具書面保證書或者責令被申請人提供銀行擔保、實物擔保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例如,被申請人欠申請人500萬元貸款,用具有相當價值的樓房擔保,保證能夠償還申請人50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的保全措施,以便於被申請人能夠正常經營。此外,扣留、提取被申請人的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作為等等,也屬於財產保全的方式。
在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訴訟財產保全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在訴訟之前,如果財產沒有進行保全,他們就可能存在着轉移的這種現象,其實日後法院已經做出了判決,但是也不能夠執行,所以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但必須要提供一定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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