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死者人格權規定如何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典》死者人格權內容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中死亡又可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在邏輯上,自然人死亡之後,便不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因此,便不可能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然而,現實中的某些案件卻給這一邏輯提出了難題。
在上個世紀80年代發生過一個着名的“荷花女案”。該案中,某作家以上個世紀四十年代去世的天津的一位女藝人的事蹟為基礎,寫成小説,並連載在某晚報。後該女藝人的母親認為該小説中存在着虛構情節,對其女兒及本人的人格權構成損害。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了一年多的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公民死亡後,亦不能例外。不保護已死亡公民的名譽權,就不能對公民生前的名譽進行有效的保護。小説雖允許虛構,但使用公民真實姓名為小説人物,不顧其人格尊嚴,虛構原告母女有關道德品質、生活作風等情節,貶低了死者的人格,損害了死者的名譽,也必然不同程度地損害其在世親屬的名譽。被告在一審敗訴之後上訴。天津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函請示意見。1989年4月12日最高院答覆,死者名譽權應受到保護,其母有權提起訴訟。天津高院在認定中院判決合法的基礎上,主持雙方進行調解。雙方於1990年4月20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報社負責將雙方商定的原告所寫介紹死者生平真實情況的來信,被告作者所寫表示道歉的覆信,在原連載該小説版面上刊登,並加有道歉內容的編者按。經濟賠償問題雙方自行解決。小説《荷花女》原版本不得以任何形式複印、出版發行。小説修改後,出版發行必須徵詢死者有關親屬的意見。
該案提出的問題是,死者是否仍然享有名譽權?法院的判決採取了肯定態度。然而這在邏輯上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是相違背的,因為死者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便不可能享有名譽權。理論上針對該案,產生了不同的觀點。有的學者提出死者無名譽權論,有的提出了死者人格權延續理論,有的提出了死者近親屬利益受損失的理論。上述各種理論,筆者較為贊同死者近親屬利益理論。死者已逝,不再是權利主體,其名譽好壞與其本人已不再有利益關係,但其近親屬卻可能由於死者名譽受損而自身承受不利益。由於權利以利益為核心要素,因此,當死者“名譽權”受侵害時,實際受到損失的卻可能是死者的近親屬,故而將該種利益歸屬於其近親屬,並設置相應的權利,應是更為合理之舉。
《民法典》死者人格權應該根據人的死亡自然的終結,我國民法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人的民事權利都是始於出生,終結在死亡的時候。人格權自然也是自然人的民事權利,所以呢,人死亡了,自然就不用有人格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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