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法官會怎麼問?
一、合同糾紛法官會怎麼問?
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可以主動調查收集,而無需當事人提出申請。這些事實包括:
(一)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所謂“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是指在目的或效果上有損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損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有損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道德風尚的事實。
(二)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的事實。
包括追加當事人的事實、中止訴訟的事實、終結訴訟的事實、迴避的事實。此外,在訴訟中還有很多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需要釋明或證明,如申請再審、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公示催告程序、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事實。
二、合同糾紛的訴訟程序是什麼?
(一)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三)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湃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四)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在雙方當事人將合同糾紛提交到人民法院之後,人民法院會開庭審理,在庭審的過程中,一般是由控辯雙方進行對抗,庭審的法官處以一種居中裁判的地位,但是法官也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一些實體性事項、程序性事項予以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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