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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財產保全可以進行預查封嗎?

一、訴前財產保全可以進行預查封嗎?

訴前財產保全可以進行預查封嗎?

訴前財產保全能進行預查封,因為實際上我們國家對於預登記和預封查的規定的話,就是因為有一些物權機構,它沒有履行相關的手續,所以必須要採取一定的措施來進行。此時訴前財產保全就是為了保護相關人員的利益。

預查封,是指對尚未在登記機構進行物權登記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備案等預登記手續、被執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權期待權的房地產所採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法院制發預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查封登記手續。

之所以創立預查封這樣一項制度,是因為被執行人對未經登記的物權或者預期物權享有的僅僅是一種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夠成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權利主體,尚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另外,登記主管部門也往往以被執行人沒有辦理權屬登記為由不予辦理查封登記。所以,參照房地產買售過程中的預告登記制度,經與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商,創立了該項制度。

能進行預查封的主要包括:

(1)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時,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雖然已對所建房屋享有物權,但由於該物權尚未登記公示,不能進行移轉處分,人民法院只能預查封。如果房屋已經出售,則此時為保護購房人的物權期待權,不能進行預查封。

(2)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此時,建築物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大產權證,但?沒有區分所有。作為被執行人的購房人雖並不對該房屋享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權,但已經享有期待權,具有排他性,可視為其財產而預查封。

(3)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和預告登記制度均具有保全債權的實現、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的功能。雖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者變動,但是可以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發生物權變動的排他性權利。

二、預查封有什麼法律效力?

預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標的物轉讓的效力上應當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預查封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分預查封的財產,有關部門也不得辦理轉讓、抵押手續。

但是預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細微的區別;

一是人民法院不能對預查封的房地產進行處理;

二是預查封期間,登記機關除了可以將預查封的房地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外,登記機關不得為任何其他登記行為。在預查封期間,一旦房地產權屬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則預查封就自動轉為查封。

如果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糾紛的,此時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在訴訟之前,如果是一方當事人害怕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或者是自己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的,此時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前的財產保全的,但是必須是要提供擔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