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致人輕傷進看守所會被判刑嗎?
會被判刑,但是如果雙方協商,能和解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這並不是説所有的打人行為都是犯罪。
因家庭瑣事,民間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雖然行為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傷已經達到輕傷程度,但是行為人確有悔改表現,而且當事人雙方自願和解,已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並已給付,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犯罪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害人不追究打人致輕傷的責任的話,可以調解處理。
但不能調解時,就需要按照先前做出的傷情鑑定結果,並根據傷情鑑定結果作出處理。
故意將他人傷害至輕傷程度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後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後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後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後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鑑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後果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打架是屬於對我國治安環境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針對於這種行為,主要是將他人打傷,對他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甚至於造成重傷,都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是雙方是可以進行和解的,只要是按照受害者受傷的程度來進行賠償,對方很有可能會出具了諒解書,免除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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