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開賭場是累犯怎麼判?
一、一般開賭場是累犯怎麼判
看具體情況定。犯開設賭場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如果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開設賭場行為關於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綜合考慮行為客觀方面諸要素,包括抽頭漁利數額、賭資數額、參賭人數、違法所得數額和社會影響等,以判斷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是否達到犯罪的程度。
二、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三、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分有哪些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而開設賭場的規模一般較大,其營業場所大,賭博的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有專門為賭場服務的人員。
2、聚眾賭博的場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時是臨時租賃,有時是臨時在賓館裏開房進行的,而開設賭場的賭博場所一般具有固定的營業地點和場所。
3、聚眾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而開設賭場的時間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
4、聚眾賭博一般具有隱祕性,而開設賭場一般具有半公開性。
5、聚眾賭博的賭頭往往會利用其人際關係和人際資源來召集、組織每一次的具體賭博活動,而開設賭場的經營者一般情況下不親自參與召集、組織人員參與賭博。
6、聚眾賭博的賭頭本人有時會參與賭博,開設賭場的經營者本人一般不會參與賭博。
開設賭場的犯罪情節是比較惡劣的,如果本人是屬於累犯那麼在處罰時是不會存在有減輕或者是從輕刑期的可能性,構成犯罪者的起刑點也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執法人員在判決時就會結合犯罪的結果來進行確定,犯罪的情形不同所存在的處罰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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