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實施誹謗怎麼判刑?
一、行為人實施誹謗怎麼判刑?
1、犯有誹謗罪的嫌疑人,會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2、通常情況下,誹謗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罪名,但是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範圍。
3、此處所講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法院不受理。
因發生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以及引發羣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係等情形,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怎麼認定誹謗罪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3、主體
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其實誹謗罪、侮辱罪針對的都是自然人,也就是説,行為人實施的誹謗行為針對的必須是自然人,誹謗行為是通過捏造虛假的實施來損害他人的名譽,受害人可以收集相關的犯罪證據,然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之後人民法院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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