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不真實是否還有效
一、合同內容不真實是否還有效
要按實際情況來定,具體如下:
1、如果合同內容不真實,但是合同內容仍然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合同仍然可以有效;
3、不真實的地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違反雙方真實意思的,合同無效。
合同內容不真實,不代表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如果是當事人的一致意願,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沒有無效情形,那麼該合同有效。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前提下籤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有幾種類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可撤銷合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了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合同內容和實際不符怎麼辦
合同內容和實際不符的,如果當事人對實際履行的義務表示接受的,則可以達成變更協議;如果不接受的,可以催告對方正確履行,如果履行不合約定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合同約定不明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約定不明的事項制定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可以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的內容不真實,可能是有效合同,也可能是無效合同,要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意思表達不真實的合同有三種,第一種是由於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第二種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顯示公平,第三種是採用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趁人之危時訂立的合同,這三種合同都屬於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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