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生效判決由誰作出?
一、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生效判決由誰作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生效判決由二審法院作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當事人不服不能上訴,只能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二、駁回訴訟請求與駁回起訴的區別
第一,兩者適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程序法,而駁回訴訟請求必須以實體法的規定為依據。
第二,兩者適用的訴訟主體不同。駁回起訴適用的訴訟主體是單一的,主要適用提起訴訟的原告;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的主體是多元的,既可以針對提起訴訟的原告,也可針對提起反訴的被告以及提出訴訟主張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第三,兩者採用的裁判形式不同。駁回起訴是對程序意義上訴權的否定,應當採用裁定形式;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從實體意義上對訴權的否定,必須採用書面判決形式。
第四,兩者適用階段不同。駁回起訴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後,訴訟程序剛開始階段時適用;而駁回訴訟請求則一般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規定的訴訟程序審理完畢結案時適用。
第五,兩者適用的內容和目的不同。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查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的權利。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處理,一般是在二審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核後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有關上訴的具體事項,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訴訟請求事項來進行認定和處理的,不同涉案情況所處理方式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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