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民事糾紛報警有用嗎
一、租房民事糾紛報警有用嗎?
如果説租房發生了糾紛後報警是有用的,那麼雙方因為租房等問題發生了糾紛後也是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的,如果説協商無果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經過仲裁機構調停也無法達成仲裁協議,就只能法院提起訴訟來尋求解決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租房糾紛該怎麼處理?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首先經過雙方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調解
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羣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房屋租賃糾紛仲裁
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裏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於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租房民事糾紛發生之後是需要雙方協商來處理,如果處理不好就可以走法律流程,可以報警也可以提起訴訟,只要有合法的證據就可以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所以,對於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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