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種類是怎樣的?
一、民事裁定種類是怎樣的?
按照法律不同的規定可以分為:准予上訴的民事裁定書、不準上訴的民事裁定書和准許複議的民事裁定書等。
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為: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第二審民事裁定書、再審民事裁定書、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書、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民事裁定書和執行程序的民事裁定書。
民事判決就其解決案件的結果,分為肯定判決和否定判決。肯定判決是准許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也就是原告獲得勝訴的判決。否定判決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也就是原告敗訴的判決。
對民事判決進行分類在理論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同的判決具有自身的特點,其作出的條件和適用的情況不同,訴訟程序也有區別。
二、裁定適用範圍是什麼?
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1、不予受理。當事人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提起訴訟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範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為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除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5、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原告起訴後、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具有恢復訴訟的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恢復訴訟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判決書有錯寫、誤算、用詞不當、遺漏判決原意、文字表達超出判決原意的範圍、判決書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相符合的情況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補正。如果判決書遺漏了訴訟請求的一部分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以及應當明確具體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內容而沒有明確,則應當作出補充判決,不能用裁定補正。對於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複議。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民事裁定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而民事裁定書主要就是解決程序方面的一些問題。民事裁定適用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比如説對管轄權有異議或者是駁回起訴,或者是財產保全和協議執行,都可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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