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民事官司要小心哪些風險
第一種風險: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風險有兩個:一是法院不予受理,即告也白告;二是法院受理後駁回起訴,等於敗訴。
第二種風險: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起訴不符合管轄規定的風險是:向甲法院起訴,但甲法院沒有管轄權,案件最後由其他法院審理。
第三種風險:訴訟請求不當。該風險書提示:“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明確、具體、完整,對未提出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不會審理”。訴訟請求不適當的風險是:
1、法院不審理;
2、法院不支持;
3、白交訴訟費。
第四種風險:逾期改變訴訟請求。當事人逾期改變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風險是:法院不予審理。
第五種風險: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時間一般為二年(特殊的一年)。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是:其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即告也白告。
第六種風險:授權不明。委託訴訟代理訴訟事務,如果授權委權書對授權事項不明確的,其風險是:訴訟代理人就特定事項(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提起反訴或上訴等)發表的意見,沒有法律效力,即沒有法律意義,亦即説也白説。
第七種風險: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當事人不按時交納訴訟費用的風險是:
1、法院將按自動撤回起訴、上訴處理,即白告了;
2、在提出反訴的情況下,法院將不會審理。
第八種風險:申請財產保全不符合規定。申請財產保全的風險是:
1、法院不採取保全措施;
2、申請被駁回;
3、賠償損失。
第九種風險: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證據,打官司不提供相應證據的風險是:面臨不利的裁判後果,即法院不支持其提出的主張和要求。
第十種風險: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當事人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是:法院可能視其放棄了舉證的權利,即不舉證。
第十一種風險:不提供原始證據。當事人不提供原始證據,風險是:
1、證據的證明力受到影響;
2、證據不被採信。
第十二種風險:證人不出庭作證。證人不出庭作證的風險是:
1、該證人的證言的證據效力受到影響;
2、該證人的證言不被採信。
第十三種風險: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鑑定。當事人不按規定申請審計、評估、鑑定的風險是:產生不利於自己的裁判後果。
第十四種風險:原告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原告起訴後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風險是:
1、起訴將被按自動撤訴處理,即等於沒有起訴;
2、如果被告反訴的,將在反訴中作為被告缺席審判。
第十五種風險:被告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風險是:法院將缺席判決。
第十六種風險: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中,當事人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的風險是:法院送出的訴訟文書被退回,但在法律上被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七種風險:逾期申請強制執行等。當事人超過規定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是:法院不受理其申請,即官司白打了。
以上十七種風險,打官司時務必要牢記。
綜上可知,在打民事官司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是比較多的,由此也體現了各位當事人,最好對這些風險小心注意,否則的話在訴訟過程中,自己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損害。而在打官司的時候,建議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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