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任審理和簡易程序有什麼聯繫?
一、獨任審理和簡易程序有什麼聯繫?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二、不得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簡易程序,是指其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與普通程序相併列的獨立的訴訟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257、264條規定,下列案件當事人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當達一方數眾多的:
(4)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5)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7)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簡易程序是適用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是和歐通的程序並列,並且和普通的程序向獨立的訴訟程序,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一方數量眾多的情況,發回重審的情況還有被告下落不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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