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律師申請回避可以複議嗎?
一、駁回律師申請回避可以複議嗎?
可以複議,根據公安機關有關規定和最高檢察院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有權在收到決定書後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一次,決定機關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在對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的迴避決定進行復議期間,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解決迴避問題依法應當運用“決定”的法律形式,它既可以採用書面方式,也可以採用口頭方式。口頭的決定應當記錄在案。對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將是否同意迴避的決定和理由告知申請人;對於自行迴避或者指令迴避的審查和決定,則不必告知當事人。
有關回避的決定一經作出,一般即具有法律效力,其中,對於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法律如此規定,保障了當事人的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請回避權的充分有效的行使,有利於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避免案件的延遲處理。對複議後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提出複議請求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
(1)被駁回迴避申請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如果申請回避人當庭申請複議,合議庭應當宣佈休庭,自我教育作出複議後,決定是否繼續法庭審理。
(2)不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情形的迴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複議。
(3)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
二、法律規定的應當迴避的人員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複議是權利人的一種救濟方式,通常都是針對公權力而言的,比如在庭審的過程中,當事人申請了迴避,但是法庭以各種理由駁回的時候,當事人認為不合理的,就可以申請複議,這是一項權利,所以不能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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