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告期滿是什麼時候?
一、法律規定公告期滿是什麼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將訴訟文書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
二、公告送達的適用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1、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2、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説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説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説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説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我國法律規定,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説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説明該判決或裁定的主要內容;屬於一審判決的,還應説明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但實踐中鮮有法院在公告內容中寫明上述內容,這導致受送達人即使看到了公告,也不知送達的主要內容。
公告的開頭一般就是受送達人的名字“某某某”,沒有註明個體特徵,因我國同名同姓者眾多,導致被公告人身份的不特定,被告不明確。
公告期規定的是雙方知情間,如果有爭議的地方,可以向法院再次提起上訴,但是如果在公告期滿之後上未進行上訴的話,那麼就認定為被送達人默認該判決消息,則該判決產生法律效力,不得再次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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