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查身份證不配合後果怎樣
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是公民的法定義務。
公民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有利於保障自身權益、方便工作生活,希望廣大羣眾儘可能隨身攜帶身份證,並記住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遇到民警查驗,要主動出示身份證並配合查驗。
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的,也不用緊張,可以提供工作證、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也可以報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號碼、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提供民警查驗。
身份證法規定,拒絕人民警察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在執法實踐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戒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的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比如,對於實施現場管制時不配合人民警察執法的,可以帶離現場。又如,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以依法給予治安處罰。再如,對於暴力抗拒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可以妨礙公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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