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的概念及其特點是什麼?
一、民事糾紛的概念及其特點是什麼?
民事糾紛的概念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財產關係、人身關係所涉的民事權益而引發的爭議,屬於法律糾紛的一種。
民事糾紛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一種。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説,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範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範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
民事糾紛主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地位平等。糾紛的主體在民事實體權利上平等性,糾紛解決過程中主體地位的平等性,雙方享有同等或對等的權利。
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這一特點將民事糾紛與刑事糾紛、行政糾紛等其他性質的糾紛相區別。
民事糾紛的主體對自己的民事權利享有處分權。糾紛的主體對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權,決定了其有權在解決糾紛過程中對自己享有的民事程序權利繼續處分。
二、訴的特徵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由當事人提出。訴的起因是當事人之間發生了民事權益的糾紛,是糾紛中的一方認為自己合法的民事權益受到了對方的侵害,因此,糾紛的當事人是訴的主體。
第二,向法院提出。訴存在於訴訟制度中,存在於法院的司法活動中。對於民事糾紛,國家設置了行政機關的調處、仲裁、訴訟等解決糾紛的機制。當事人對解決糾紛的方式有程序上的選擇權;但只有向法院提出的解決糾紛的請求,才能稱之為訴。
第三,訴是一種請求。訴是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請求。這種請求具有兩方面的含義:其一是請求法院啟動審判程序,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審理;其二是請求法院滿足自己的訴訟請求,判決自己勝訴以保護民事權益。前者為程序意義上的訴,後者為實體意義上的訴。這兩層含義的請求統一存在於訴中,具有緊密的聯繫:程序意義上的訴是手段,實體意義上的訴為目的。程序意義上的訴與當事人的起訴權相對應,一旦被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就建立了訴訟法律關係。實體意義上的訴,對應當事人的勝訴權,一旦被人民法院確認,即可裁判該當事人勝訴。當事人的實體請求是法院裁判的依據:在當事人實體請求的範圍內,法院有權裁判全部支持、部分支持,也可以裁判駁回;但一般不得超出請求範圍或數額進行裁判,裁判也不得遺漏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事糾紛是一種法律糾紛,發生民事糾紛之後首先應該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一致的情況需要尋求法律的幫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是一種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之後建立訴訟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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