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民事案件辦案時間是多久?
一、法院案件審理期限規定
1、一般規定
(1)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3)特別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4)上訴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2、特別規定
(1)選民資格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並通知有關公民。
(2)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二、民事案件審理期限的計算標準
1、起算標準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期限,從立案次日起連續計算。
2、結案時間標準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七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1)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
(2)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3)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
(4)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5)請示案件的結案時間以批覆、覆函簽發日期為準(參考最高院規定)。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審理階段,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的不同,民事案件辦案時間也是不一樣的,對於特別複雜的案件,是要延期辦理的。同時,人民法院審理期限的計算,基本是從立案之日次日起開始計算,而關於結案時間的確定,則比較複雜,需要大家根據不同情況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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