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什麼叫客觀侵犯肖像權
構成侵犯別人肖像權的情況下肯定侵犯者是有所目的的,因為像是我們平常在微博當中曬一下別人的照片等這些行為這根本就不叫侵犯肖像權,肖像是我們呈現給社會和其他人的第一印象,比如説自己的肖像被他人非法代言一些不合格的虛假產品的時候,人們自然會將連帶情緒發泄到代言該產品的人身上。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在我國什麼叫客觀侵犯肖像權?
一、在我國什麼叫客觀侵犯肖像權?
按照民法理論,所謂侵犯肖像權是指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適用權利人的肖像盈利的。最關鍵的就是要有盈利的目的,如果沒有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
雖説不構成侵犯肖像權,但並不表示其行為就合法,就不侵犯其他合法權益。比如,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也就是説如果是偷拍隱私是需要承擔治安處罰的。
二、如何認定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曆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捲,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都會構成侵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因社會公共利益,可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遊行集會、遊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範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關鍵是在於使用他人的肖像權是有盈利性質的,帶有盈利性質的情況下民法當中認為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到了他人的肖像權,但是就算侵權人的本意不是要以他人的肖像給自己帶來非法獲利的,如果給當事人的正常生活已經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仍然會按照治安條例對侵權人進行處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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