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利能力年齡如何認定
一、民事權利能力年齡如何認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是指法律賦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通俗來説,兩者的區別在於“有沒有”和“能不能”的問題。前者是説有沒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後者是説能不能行使權利並承擔義務。明白這一點是最關鍵的。另外,兩者的區別還有
1,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就享有,其精神狀態在所不問。後者不是——10歲以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18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民事權利能力直至死亡才消滅,民事行為能力則可能由於喪失辨認能力而喪失,如精神病患者就沒有民事行為能力。
三、民事權利能力分類
1、物權,就是對財產的有效處理權利,樓上的財產權可通用,故不重複。
2、債權和抵押權對立,也都是民事權利的一種,故不可忽略。
3、遺產繼承權,眾所周知,故不復述。
4、知識產權,也廣為人知的,但是它的層面很廣,包括個人知識,著作權,發現權,商業上的各種權利等等。
5、就是切身相關的人身權了。法律保障作為公民和自然人的體格之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自身的意願才可以處理身體。
四、民事權利能力法律特徵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個不同的概念,比較兩者,可以清楚地認識與理解民事權利能力的基本法律特徵:
1、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一種可能性,還沒以民事主體帶來實際利益。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參加到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後,才能實際享有的。
2、民事權利能力包括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僅指民事主體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係中實際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和範圍由法律加以規定,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沒有直接關係。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其意願實際參加民事活動時取得的,它直接反映着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
4、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離的,民事主體不能轉讓或放棄,他人也無權限制或剝奪這種民事權利能力。而民事權利則不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民事主體既可以依法轉讓或放棄某項民事權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剝奪其原享有的某項民事權利。
通過小編上述對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介紹,我們也瞭解到民事權利能力年齡如何認定在《民法典》中有詳細的説明,所以在滿十八週歲後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方可進行獨立的民事活動,享有民事權利。最主要的就是要區分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權利,這兩者具有不同的特徵,但是又有聯繫,所以千萬不要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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