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是否可以調解
一、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是否可以調解?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構成刑事犯罪的,不能調解處理,但嫌疑人和受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犯罪量刑原則是怎樣的?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四、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在我國,故意損壞財物是違法行為,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也可以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治安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刑事案件的民事調解只能由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自行處理。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對最終的量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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