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能否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不一定能夠減輕當事人的侵權責任。特殊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是法定過錯責任,對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產生的損害不需要任何人承擔責任,是“意外事件”就不應該認定為侵權(包括特殊侵權),因此首先要確定是侵權還是意外事件,兩者不能並存。我國對於減輕和免除侵權責任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侵權責任的承擔,是否應當以侵權行為人具有過錯為要件。通常,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針對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即侵權之債而言的。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所以購買了意外險並不是減輕侵權人責任的必備條件,因為被侵權人他如果自己購買了意外險,當他遇到意外事故時,保險是會給他進行賠付的,但是當事人他的賠付是基於他自己購買的行為,而侵權人如果是對他造成了權力上的侵害,那麼侵權人是需要自行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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