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和幫工的概念一致嗎
一、好意施惠和幫工的概念一致嗎?
好意施惠和幫工的概念是不一樣的
幫工,是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
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好意施惠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由當事人一方基於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關係,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
二、好意施惠的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1、如果施惠人不是故意或者沒有重大過失的話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好意施惠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施惠人若能證明自己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有過錯的,則應按照過錯比例劃分各方責任。
2、好意施惠行為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施惠行為致害引發的糾紛也很常見。由於我國法律法規尚未對好意施惠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使得此類糾紛發生後,相關的責任承擔往往無法得到妥善解決。
3、好意施惠行為既不是法律行為也不是事實行為,它是由道德規範來調整的社會行為。法律對好意施惠行為不予調整,並不意味着因好意施惠行為而產生的其他關係一概不由法律調整。在好意施惠關係裏,受惠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受保護,不容侵害,因施惠人的過錯發生損害,施惠人當然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違法行為、損害事實、過失和因果聯繫是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過錯責任是其歸責原則。在好意施惠侵權中,施惠人負有對相對人的注意、謹慎、保護義務。施惠人在施惠過程中應達到的注意義務程度與法律規定、施惠人所從事的職業及其從事的具體行為等因素相關。對他人的注意義務,不能因其為好意施惠就無視。
如果民眾不清楚好意施惠的具體法律概念的話,生活當中我們讓別人搭順風車的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就屬於典型的好意施惠,施惠人和被施惠人之間可能都是萍水相逢的陌生人。關於幫工,儘管提供的勞動是無償的,但是也有義務盡職盡責的完成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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