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誹謗如何取證呢?
現在微信朋友圈已經成為了重要的社交平台,人們會將生活見聞等發佈到朋友圈中。有時候,在處理民事糾紛中,有些人會遇到來自他人的誹謗,其中就包括來自朋友圈的誹謗。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那麼朋友圈誹謗如何取證?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做個瞭解。
一、朋友圈誹謗如何取證?
發到微信朋友圈上的視聽資料屬於法律規定的證據,如果這些視聽資料中有誹謗他人的情況,只要把這些視聽資料保存好,下載打印出來都是可以的。如果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是構成犯罪的,可以直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被誹謗後,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予以刑事拘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誹謗罪的客觀方面是如何表現的?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通過上面這篇文章,小編為大家介紹了朋友圈誹謗如何取證。按照法律規定,朋友圈內的資料屬於視聽資料,如果有誹謗的言語,當事人可以保存好截圖,打印下來留作證據。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話,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案件一旦成立,法院會要求對方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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