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架是否夠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認定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注意什麼
1、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的客體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險方法。指與決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對此不能作任意擴張解釋。
2、本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區別,是看其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即看是針對特定的人和財物,還是公共的安全。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方向盤是屬於嚴重的擾亂了我國的治安,而且此行為也會讓其它的乘客受到很大的危害,因此,我國也專門出了相關的法律規定,只要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那麼就一定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所以,作為一個良好的公民是一定要遵守紀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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