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如何分清責任?
一、高空墜物如何分清責任?
高空墜物的責任認定就好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空墜物導致人身損害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是在小區裏,由於住户很多,難以確定高空墜物來源。
二、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在司法機關對高空墜物致人傷亡情況進行判決時,要對墜物的法定責任人進行審查,如果是偶然性事件或者非人為事件造成的高空墜物,那麼在認定時一般採取連帶責任認定,即所有居民買單為高空墜物造成的人身傷亡進行賠償。目前還可以通過保險的方法來進行傷害賠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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