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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辦税人員承擔什麼責任?

一、偷税罪辦税人員承擔什麼責任?

偷税罪辦税人員承擔什麼責任?

偷税罪辦税人員承擔的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公司抽逃税款,如果構成刑事犯罪的話,由法定代表人承擔刑事責任,公司並處罰金數額很大,就涉嫌單位刑事犯罪了。對單位處罰金,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判刑罰。

二、偷税罪的認定條件

1、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和記賬憑證。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税,平時沒有按照税法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税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併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税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税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税數額,達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衝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3、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納税申報是依法納税的前提,納税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税申報,如實報送納税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税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税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税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對於偷税罪的具體認定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辦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