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否屬於物權法善意第三人
車輛屬於動產範疇,車輛買賣過户登記,並非所有權變動的公示方式,而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我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24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規定中所稱的“善意第三人”是基於對公示登記資料的信賴而發生交易的,而交通事故的發生與是否信賴公示登記資料沒有任何關係。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屬於《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4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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