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境外投資流程有哪些
一、個人境外投資流程有哪些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准或者備案手續。
以個人直接投資香港股市為例
1、個人到中行本地分行辦理“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户”“港股直通車”業務,並填寫“中銀國際開立證券代理賬户申請表”。
2、個人對外投資可用自有外匯,也可用人民幣購匯。如本來自有10萬港元、購匯40萬港元合計50萬港元匯入“個人證券投資外匯賬户”。
3、個人可以通過電話交易、網絡交易炒港股,如半年下來獲利5萬港元。按照規定,賬户餘額不能低於10萬港元,所以可結匯30萬港元。
4、個人如果準備銷掉賬户。可以到中行申請關户,賬户中的25萬港元剩餘外匯資金則一併結匯。
二、居民個人購匯
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諮詢服務等。
2014年5月下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中也提及要有序推進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資本市場,近幾年國家相關部委的發文中也對於境內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持開放姿態,但這些相關文件均未提及個人境外直接投資需要哪些審批或辦理手續,也未公佈任何操作細則,使得個人的境外直接投資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並不具有真實可操作性。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十五)發展商品期貨市場。以提升產業服務能力和配合資源性產品價格形成機制改革為重點,繼續推出大宗資源性產品期貨品種,發展商品期權、商品指數、碳排放權等交易工具,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功能,增強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允許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以對衝風險為目的使用期貨衍生品工具,清理取消對企業運用風險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三、六項個人購匯禁止項目
最新的個人購匯説明書中,明確給出了境內個人在辦理個人購匯業務時的六項禁止行為,分別是: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匯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的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額度協助他人購匯;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税、地下錢莊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以上就是關於個人境外投資流程的一些規定和説明,個人資金流向境外包括留學、貿易、就醫等等,對於投資,其具體核准流程等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必須要進行外匯登記。不過隨着個人境外投資的增加,相關法律也會完善,一些法定程序也要辦理以合法化、正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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