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企業辦事 > 企業納税

股權投資税收優惠的國際經驗有哪些內容

一、股權投資税收優惠的國際經驗

股權投資税收優惠的國際經驗有哪些內容

(一)新加坡。自2009年起,新加坡已經連續三年在IESE公佈的世界VC/PE目的地榜單上排名前五位,充分彰顯了其對於股權投資者的吸引力,而這與新加坡較為完備的股權投資税收優惠政策密不可分。

1、税率、税基優惠

在税率方面,新加坡不徵收資本利得税,其企業所得税税率也一直在下調,2010年起企業所得税税率降為17%。作為以投資為主要業務的VC/PE機構,在初始成立時税率會根據其應納税所得額的情況享受相應的優惠。

在税基方面,新加坡規定風險投資的投資損失、股權交易損失或因風險投資事業清算導致的損失,都可以從投資者的其它所得中扣除,最高可達100%。新加坡實行的天使投資減免税計劃(AITD)規定,對於一個向合格的初創企業投資至少10萬新元的自然人,可在持有投資的第二年年末,從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其投資額的50%。

2、税收減免、抵免或抵扣

在税收減免方面,根據新加坡2012年度財政預算案,對於發生在2012年2月17日至2015年3月31日之間的合格的併購交易,其律師費用、專家費、會計和税收盡調費用等交易費將獲得雙倍税收減免,以10萬新元/年為上限。

在税收抵免方面,新加坡從2003年1月1日起實施單一公司税制度,即公司收入在公司層面徵税完畢,股利免税。當一家公司從另一家公司收到股息時,如果發放股息的公司已就發放股息的那部分所得繳納了所得税,則這筆股息可不再納税;當個人股東收到股息時,可從其個人應納的所得税中,將這筆股息在公司繳納所得税時所負擔的相應税款全部抵免。同時,風險投資管理公司的管理費及紅利收入,最高可享受10年免税。

(二)日本。從總體上看,日本屬於税負較高的國家,但是其對股權投資仍給予了一定的税收扶持,尤其是對個人投資者有較為明確的股權投資税收優惠制度。

1、税率、税基優惠

在税率方面,日本政府自2003年開始對股息與證券資本利得實施10%的優惠税率,原計劃該政策到2008年到期,後來日本政府將其延期至2013年。另外,日本對中小企業徵收的所得税税率水平較低,這對投資於中小企業的VC/PE機構來説也可能是較為有力的刺激因素。

在税基方面,日本規定公司之間進行股權投資的,持股比例超過25%時,股息全額可從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持股低於25%的,可扣除部分為股息的50%。1997年4月制定的“天使投資税制”規定,個人股權轉讓的損失金額可跨年度抵扣應納税所得額。此外,日本還針對企業合併中的虧損結轉做出規定,明確了企業在合併中發生的虧損允許向後結轉5年,即從5年內實現利潤的應納税額中扣除。

2、税收減免、抵免或抵扣

在税收減免方面,日本天使投資税收計劃(ATS)規定,投資人如果在一箇中小企業上市之前持有該公司的股票超過三年,並且在該公司上市之後一年內賣掉其所持有的股票的,則其出售該公司股票的資本利得税可減免50%。同時,日本還有條一般性的規定,即只要在一個企業上市之前持有其股票超過三年,並在其上市之後一年內出售股票,其資本利得税可以減半。

在税收抵免方面,2000年日本“天使投資税制”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收益應納税額的50%可抵免資本利得税; 2008年頒佈的財政預算案規定,為促進海外風險基金對日投資,對於外來風險投資所產生的效益免徵企業所得税。

此外,日本政府在2010年實施的《税制改革法案》中提出,將於2014年1月1日正式實行“個人儲蓄賬户”(IAS)計劃規定;屆時,符合一定條件的個人投資者可開設免税賬户,通過此賬户投資證券取得的股息或股權轉讓獲得的資本利得均不繳納所得税。

3、税收遞延

日本針對股票期權制定了税收遞延優惠政策。2011年《税制改革法案》明確規定,准許投資者將股票期權的納税環節由行使選擇權時推遲到出售股票時。

(三)香港。作為亞洲著名的避税港和金融中心,香港整體税收環境的寬鬆是毋庸置疑的。儘管如此,為了增強吸引力,香港還是針對股權投資制訂了專門的税收優惠制度,而這也使得香港成為了各國PE/VC最為鍾愛的落腳地之一。

1、税率、税基優惠

在税率方面,香港沒有針對股權投資做出特別規定,但香港公司利得税税率為16.5%,證券交易需繳納的印花税税率僅為每筆0.2%,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非常低廉。

在税基方面,根據《香港税務條例》第22條(即有關虧損的税項寬免限制),有限合夥制中的單個合夥人可以用其在該合夥中承擔的相應虧損額抵扣其他業務產生的應納税所得額。這有效減少了採取合夥制形式的VC/PE的合夥人的税基,對其是一項較為有利的政策。

2、税收減免、抵免或抵扣

在税收減免方面,香港在利得税税制中明確規定,“售賣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不屬於利得税徵税範圍”,這也就意味着在香港設立的VC/PE通過轉讓股權的方式從被投資項目中退出無需繳納利得税。此外,香港對於股利也予以了税收免徵。

二、對我國的啟示

儘管每個國家和地區的股權投資税收優惠政策各有不同,但大都選擇在税率和税收減免、抵免或抵扣方面給予優惠,並輔以適當的税收遞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在綜合考慮國際經驗及自身發展現狀的基礎上,也可建立相關的税收優惠制度,從而完善股權投資税收制度體系。

由於我國缺乏實施股權投資税收優惠政策的實際經驗,貿然將制定出的政策直接適用於所有市場主體,可能會引發系統性風險,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的穩定性。因此,可在小範圍內先行試點、積累經驗;待時機成熟後,再進行大範圍的推廣。

我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考慮對税收政策進行不斷的調整,使其更加切近市場需求,在穩定的基礎上增加必要的靈活性。

當然,一股新新潮流的出現必定少不了國家的大力支持,如果我國能夠在税收領域為股權投資行業打開大門推出一些股權投資税收優惠政策,有了一定的優惠政策的支持,相信投資行業的發展也不會像現在如此謹小慎微,我國的企業也會創造更多收益,拉動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