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關於反訴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訴關於反訴時間的規定是什麼?
關於提出反訴的時間,分別規定在《民訴法解釋》以及《證據規定》中,且二者的內容不一致。其中新民訴法解釋規定為“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而證據規定則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這兩部規定都是最高院公佈的司法解釋,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民訴法解釋於自2015年2月4日實施,證據規定於2002年4月1日實施,且民訴法解釋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因此,提出反訴的時間應當是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五十九條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反訴的目的,在於抵銷、吞併本訴,使本訴失去作用,這樣會使原告的起訴失去實際意義。如果兩種事實沒有牽聯,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權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須償還欠款。這兩問題沒有聯繫,被告提出還債問題不是反訴,如有必要,應另案起訴。被告提出反訴後,原告提起的訴訟為本訴。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可合併審理,但應分別審查、判處。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除了民事案件、經濟案件中的被告有權提起反訴外,刑事自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權提起反訴。
綜上所述,在最新的民訴法中由於社會上過多的都會重視原告的訴求往往會忽略了被告也受到了損害,而此時就賦予其權利可以在原告提出訴求的同時也向法院告知其所受到的原告的侵害,但是時間必須把握在庭審之前否則就算提出也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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