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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的欺詐問題是?

欺詐問題是期貨交易中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期貨交易中,欺詐的主體十分廣泛,並且貫穿於整個交易過程,形態複雜多樣。司法實踐中對欺詐行為的認定更多的是套用合同欺詐的理論和原則,缺乏適用於認定期貨交易欺詐的一定標準。

期貨交易的欺詐問題是?

期貨交易中的欺詐,從主體區分,可分為期貨經紀商的欺詐、期貨顧問商的欺詐、期貨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欺詐;從交易過程劃分,可分為客户進入期貨交易市場以前的欺詐和客户進入期貨交易市場以後的欺詐;從具體表現形態上,可分為發佈片面強調從事期貨交易獲得的可能性、不充分説明存在的風險的廣告或宣傳;向期貨投資者作獲利的保證,或與其約定分享利潤或分擔虧損,以吸引客户;提供的市場行情、交易報告書、結算報告書等文件中,有虛假或容易使人誤解的記載或陳述,隱瞞重要事項等等。

期貨交易中的欺詐從其性質上來説是一種民事欺詐,但與一般民事欺詐相比,又有自己的特點,在認定上應有別於一般民事欺詐。一般民事關係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並不對等,這尤其表現在客户與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商、期貨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關係上。對於客户來説,期貨交易是一個陌生且複雜的領域,而對方則是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專業性組織,雙方地位明顯不對等。根據保護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則,法律應傾向於保護客户利益,而對經紀商、顧問商、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行為加以嚴格限制。表現在欺詐問題上,法律應讓經紀商、顧問商、投資基金管理組織承擔更多的誠實信用義務和勤勉義務,這幾類組織應對任何捏造虛假事實、隱瞞真相以至引人誤解的行為承擔責任。

標籤:欺詐 期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