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的方式具體有哪些
一、什麼是保險理賠?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現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是直接體現保險職能和履行保險責任的工作。
保險理賠的方式有兩種:賠償損失和給付保險金。
賠償與財產保險對應,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財產出險時的受損情況,在保險額的基礎上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的賠償。保險賠償是補償性質的,即它只對實際損失的部分進行賠償,最多與受損財產的價值相當,而永遠不會多於其價值。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因人的生命和身體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險出險而使生命或身體所受到的損害,是不能用金錢衡量的。在出險時,保險公司只能在保單約定的額度內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即人身保險是以給付的方式支付保險金的。
二、保險理賠的程序有哪些?
(一)立案查勘。保險人在接到出險通知後,應當立即派人進行現場查勘,瞭解損失情況及原因,查對保險單,登記立案。
(二)審核證明和資料。保險人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進行審核,以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險期限是否屆滿,受損失的是否是保險財產,索賠人是否有權主張賠付,事故發生的地點是否在承保範圍內等。
(三)核定保險責任。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經過對事實的查驗和對各項單證的審核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及承擔多大責任的核定,並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四)履行賠付義務。保險人在核定責任的基礎上,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後,保險理賠就告結束。如果保險人未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的,就構成一種違約行為,按照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要注意這裏的賠償損失,是指保險人應當支付的保險金的利息損失。
即賠償損失和給付保險金。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覺得保險是投保容易理賠難,實踐中由於保險合同具有格式合同的性質,合同條款過於專業不能被普通百姓完全理解,加上保險業務員存在各種各樣欺騙和誤導,造成保險理賠糾紛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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