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生育權如何規定?
一、新婚姻法關於生育權如何規定?
隨着《民法典》頒佈,《婚姻法》已經廢止。
《民法典》中有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離婚訴訟規定處理。
二、生育權的立法規定
中國的《民法典》、《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公民享有的生育權利都作了具體規定。特別是有關國家和公民生育權利益發生衝突方面,對公民享有的多項計劃生育權利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為計劃生育人權提供了較為全面的法律保護。
散見於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公民計劃生育權利主要有:依法生育權、不生育權、獲得避孕和節育服務權、生命健康權、人身安全保障權、人格尊嚴權、孕產期和哺乳期不離婚權、孕產期和哺乳期不被解僱權、產期休假權、勞動時間哺乳權、孕產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勞動保護權、孕產期和哺乳期享有醫療保健權、享受生育社會保險待遇權等等。
第三者侵害生育權,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或有關單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據《民法典》規定,訴請法院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同時,對於第三者導致的嚴重侵害生育權的行為,例如因此而引起的自殺、兇殺事件,還可適用民事制裁。
另外,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如工資和獎金、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這一規定表明,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採用的是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均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財產所有權的制度。
綜上所述,所有的人都需要嚴格的執行,生育的權利是夫妻雙方的事,但具體的權利需要法律來約定,這也是需要來保障大家的合法的生育權的。新的《民法典》的修訂就是對之前涉及到的生育權的內容的完善,更加符合社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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