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5個多月離婚用退彩禮嗎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1.28W
律師解析:答:
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五個月但是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的財產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材彩禮的。
彩禮,通常是雙方在締結婚姻時,多數是在結婚前,一方或者親屬按照當地習俗給予另一方的金錢,一般是男方給予女方。
很多人認為彩禮是為了結婚給的,離婚了就應該退還,但是這是個錯誤的理解。
但並不是所有條件下的離婚都要退還彩禮,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按照法律規定,返還彩禮的法定條件為: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如果男方給付了彩禮,但是雙方並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在這種情形下男方可以向法院主張返還彩禮。
但是,如果雙方雖然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是存在共同長期生活或者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形,法官會根據雙方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判決,決定是否返還彩禮。
比如在農村地區,許多人未達婚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擺過酒席,女方居住到男方家裏,甚至雙方生育了子女。
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
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不會一刀切要求女方全部返還。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這種情況主要是針對雙方結婚時間很短,而且婚後並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這個時候如果一方起訴要求離婚,法官考慮到雙方並未共同生活,會支持男方返還彩禮的請求。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對於彩禮是否返還,原則上沒有特殊規定的話,已經結婚的,彩禮將不用返還。
而因給付導致給付人一家生活困難的,屬於特殊情形,雖然已經結婚,也應當返還。
因此,對於這一點的掌握應儘量從嚴。
這裏的生活困難應該達到絕對困難的標準,如:
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在符合上述條件下,一方要求返還彩禮,法院一般會支持,這個比較符合公平原則和民間的理念,但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退還彩禮,法院是不支持的。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結婚五個月,若要想主張女方返還彩禮,需證明符合退還彩禮的條件,因此需要提供相應證據:
其一,證明該筆錢款給付的性質是彩禮:
如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信工具的聊天記錄,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
其二,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戀愛對方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其三,證明給付彩禮後,雙方沒有在一起生活;
或者財物是婚前給付,因此大額舉債等,導致生活困難。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如果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五個月但是沒有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的財產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材彩禮的。
彩禮,通常是雙方在締結婚姻時,多數是在結婚前,一方或者親屬按照當地習俗給予另一方的金錢,一般是男方給予女方。
很多人認為彩禮是為了結婚給的,離婚了就應該退還,但是這是個錯誤的理解。
但並不是所有條件下的離婚都要退還彩禮,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按照法律規定,返還彩禮的法定條件為: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如果男方給付了彩禮,但是雙方並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在這種情形下男方可以向法院主張返還彩禮。
但是,如果雙方雖然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是存在共同長期生活或者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形,法官會根據雙方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判決,決定是否返還彩禮。
比如在農村地區,許多人未達婚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已經擺過酒席,女方居住到男方家裏,甚至雙方生育了子女。
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沒有進行結婚登記。
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不會一刀切要求女方全部返還。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這種情況主要是針對雙方結婚時間很短,而且婚後並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這個時候如果一方起訴要求離婚,法官考慮到雙方並未共同生活,會支持男方返還彩禮的請求。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對於彩禮是否返還,原則上沒有特殊規定的話,已經結婚的,彩禮將不用返還。
而因給付導致給付人一家生活困難的,屬於特殊情形,雖然已經結婚,也應當返還。
因此,對於這一點的掌握應儘量從嚴。
這裏的生活困難應該達到絕對困難的標準,如:
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在符合上述條件下,一方要求返還彩禮,法院一般會支持,這個比較符合公平原則和民間的理念,但是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要求退還彩禮,法院是不支持的。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結婚五個月,若要想主張女方返還彩禮,需證明符合退還彩禮的條件,因此需要提供相應證據:
其一,證明該筆錢款給付的性質是彩禮:
如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信工具的聊天記錄,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
其二,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麼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戀愛對方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其三,證明給付彩禮後,雙方沒有在一起生活;
或者財物是婚前給付,因此大額舉債等,導致生活困難。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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