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是什麼
一、建築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無效情形是什麼
1、沒有經過發包人同意的違法分包行為。
從《合同法》法條不難看出,只要將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話就需要發包人同意並且要承擔連帶責任。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則構成“違法分包”,所造成的後續問題會比較繁瑣,並且要承擔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實際就是承攬合同,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是帶有人身性質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所信賴才會將工程交予承包人去施工,未經發包人的授權的話承包人就是無權將其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此行為在民法理論上看就是無權處分行為,如果發包人自始至終沒有去追認的話,該行為是無效行為。很多企業和個人都是用“專業分包”這個理由去將工程違法分包,從《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即使是“專業分包”也是需要發包人的同意。
2、不具備相應資質“違法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還談到一個資質的問題,那麼施工勞務企業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建築業勞務分包企業資質標準》2001年3月8日建設部頒佈的規章,即使是勞務分包作業也是需要資質的。並不是簡簡單單手頭有些工人就能去幫人幹活了。該資質其實也就是一個准入門檻,是國家頒發給企業的“准入證”,可以以此來衡量一個企業的實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建築市場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禁止超越資質承攬業務,與《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相一致。
3、將工程肢解,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其他企業。
在我國更為常見的是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肢解,抽出利潤;然後將剩餘的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去施工。更為有甚者,是此以勞務分包企業再將剩餘工程分包給其他人去施工,層層扒皮、抽取利潤,從而直接影響了工程質量。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那麼承包人將工程肢解,然後再將部分工程以勞務分包的名義“分包”給其他企業的情形是無效的。
二、常見的建築工程分包勞務糾紛有哪些?
1、總承包企業與專業施工企業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這樣的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 和《合同法》等規定,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處理:如果勞務分包企業提供勞務的工程合格,勞務分包企業根據該解釋第2條的規定,請求勞務費 的應當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僅僅因勞務分包企業提供的勞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勞務分包企業請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價款的,將得不到法律支持,並且還應承擔相應的損失。
2、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又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係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麼就要只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
3、工程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又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這樣合同將被認定為無效。工程分包企業因此種行為取得的利潤將被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第4條的規定收繳,或者由建築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同樣的收繳處罰。
建築工程勞務分包無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種,其中要注意在進行分包的時候,首先要經過發包人的同意,若是擅自分包給他人完成,那就是違法的,並且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外就是在分包給其他人完成的時候,還需要其他人同時具有相應的資質,不然的話也是會構成違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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