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財產損害糾紛如何解決
一、建築工程財產損害糾紛如何解決
1、正確認定事實。
通過事故鑑定來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
事故鑑定要從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反映事故發生的原因:
(1)從相鄰關係的角度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是要考慮相鄰建築物本身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二是要考慮受損建築物周邊的其他工地對其是否有影響;
(2)從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的角度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是需要考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方的責任問題;
二是需要考慮不同施工單位之間的責任問題;
三是需要考慮建設單位存在的責任問題;
2、正確適用法律
正確認識糾紛的法律關係(相鄰關係、合同關係);
正確提起訴訟請求(沒有修復的情況下請求修復或者在已經請求修復而未修復的情況下要求折價賠償,自行修復必須要有合同、施工圖紙、支付款項的憑證,沒有發生的費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不要遺漏被告(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判斷過錯方,輕易不要遺漏被告,否則限制了建設單位的追償權);
要考慮是否存在混合過錯(也就是建設單位也有過錯)。
3、施工單位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合法的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利。
二、財產損害賠償範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儘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鑑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三、財產損失賠償的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十九條 侵害財產的財產損失計算方法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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