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一、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發生工程合同糾紛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處理:
(1)當事人自願協商解決;
(2)第三人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居中調解;
(3)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工程開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際開工日期的確定,一般以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時間為依據;因發包人原因導致開工通知發出時開工條件尚不具備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確定開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導致實際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承包人在開工通知發出前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既無開工通知也無其他相關證據能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發包人、承包人、設計和監理單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的時間,可以視為竣工日期,但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工期順延如何認定
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遲延提供施工圖紙、場地及原材料、變更設計等行為導致工程延誤,合同明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簽證確認,經審查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簽證確認,但其舉證證明在合同約定的辦理期限內向發包人主張過工期順延,或者發包人的上述行為確實嚴重影響施工進度的,對承包人順延相應工期的主張,可予支持。
工程合同糾紛處理包括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不輕易打官司,雙方可以就問題來協商解決,在合同履行中,要及時簽證及保存相關證據等。若是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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