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如何返還的?
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如何返還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如何返還由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發包人應該按約定返還質量保證金。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並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十條 缺陷責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返還承包人,逾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天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及管理
(1)、保證金預留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2)、保證金預留。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後,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結算價款並預留保證金。
(3)、保證金管理。
缺陷責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社會投資項目採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託管;採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在施工時,是需要一定的質量保證金來進行抵押的,其目的主要是為了提高工程質量,並對雙方約定的建築工程合同進行擔保,如果施工方因相關原因無法按照合同協議履行義務的,是需要扣除一定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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