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探望權如何處理
在離婚過程中最重要的兩件事情就是財產的分割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當孩子撫養權判有一方以後其中還牽涉到孩子的探望權問題,那麼在我國關於離婚案件中探望權的處理是怎樣的呢?下面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離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權的處理:
一、協議優先原則。
對當事人通過協商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對其協議的內容予以審查認定,並作出判決。如雙方當事人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探望時間的確定方面,探望的時間太多或太少均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應當以每月探望兩次,每次為一天為原則,而且應當確定在週休日或節假日比較妥當,並允許當事人協商調節;在探望方式的確定方面,應當由探望權人到對方家接送比較妥當。
二、協議探望是提起探望權訴訟的前置程序。
對於新婚姻法實施之前的探望權的實施,雙方既可以通過協議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但當事人首先必須先行協議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沒有事先協議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雙方協議不成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三、行使探望權的保證。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當事人在行使探望權遭到拒絕時,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法院對協助一方未盡協助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可對其採取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可以對其罰款、拘留。以確保當事人探望權的真正實現。
四、中止行使探望權的行使。
實踐中可能存在有兩種情況:
1、父或母頻繁探視子女,違反探視的規定會見子女,甚至干擾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違法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這條規定,是對探望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不得違反判決的規定的行為,也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證。待原探望權人改正其行為,中止事由消失後,人民法院確定其行為不會再不利於子女身體健康的,可以恢復其探視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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