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撫養費給到多大
一、離婚孩子撫養費給到多大
1、無條件給付期限。從出生到18週歲為止。
2、有條件的不給付期限。一般指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依靠其自己勞動收入能維持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3、有條件的給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應當負擔撫育費。
按年支付有困難,可按月或按季度給付。現代社會進入大學學習,幾乎成為人生必經的教育階段,甚至有些子女還要求讓父母出資鉅額的留學費用,子女為此提起訴訟的也並不少見;但2001年12月27日開始實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父母撫養的子女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顯,已將那些大學以上學歷的費用排除在父母的撫養義務之外。
此外,對於離婚前一方長期停付撫育費的,離婚後可酌情由一方補付一部分或全部撫育費。
獨立生活,是指參加工作有了經濟收入,具有獨立的生活來源,並非是以結婚成家為標誌。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八條規定:“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對於子女撫養教育法定義務,也可以視為完成或基本完成。
已經成年,而且已經參加工作,有了經濟收入,雖未結婚,但在經濟上能夠自立,父母已經盡了撫養責任,除非喪失了勞動力,否則父母已沒有撫養的法律義務了。
二、什麼情況可以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對於一些人來講,雖然自己很想給子女一個好的生活環境,但確實自己的能力有限,可能連正常撫養孩子都比較困難,這種情況下就很想知道,撫養子女一般到什麼時候就可以了。結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一般撫養子女是到子女年滿18週歲,也就是成年為止。但特殊情況下,18週歲之後還是需要繼續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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