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未年人財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監護人未年人財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非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如重大疾病需要治療、出國留學等,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能否處分被監護人財產
(一)監護是為了監督、保護未成年人而設置的一項制度。其中,承擔監督、保護義務的人稱為監護人,受監督和保護的人稱為被監護人。監護人一般由與被監護人有親密關係的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第16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肩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
(三)擔任被監護人的代理人,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賠償責任。法律同時規定了監護人除了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隨意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作為監護人應該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監護人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要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必須是出於對被監護人利益的考慮。不能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擅自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對於未成年的財產來説,監護人在法律意義上確實存在處置的權益,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有的監護人侵害未成年的合法利益,對於其財產未經法律的允許就隨意處置的現象經常出現,所以國家的有關部門應該對於這類情況進行積極的處理,儘量維護孩子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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