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18歲還有監護人嗎?
一、年滿18歲還有監護人嗎?
正常的年滿18週歲的人,就是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了,此時是沒有監護人的,除非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情況下才有必要設立一個法定監護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三、監護人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監護人由於智力、體力的相對欠缺或其他客觀原因而難以為繼監護職責時,法律應賦予其辭任權或拒任權。總結各國立法關於辭任或拒人的正當事由包括監護人年高、疾病、殘疾、遠離被監護人或已擔任多項監護事務,及社會工作過於繁忙等等。鑑於此,建議我國規定監護人如有以下事由時可以要求辭任或拒任:
(1)年滿六十五週歲
(2)有疾病或殘疾難以正常履行監護職責
(3)因照顧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務特別繁忙
(4)已經承擔兩個以上監護責
(5)現役軍人或擔任政府要職公務繁忙等等。
這樣既有利於減輕監護人的負擔,又能儘量避免因監護人的原因使被監護人的權益受損。
因為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是不能對自己的人身和財產進行負責的,所以就需要有成年人對其進行監管和保護的,一般情況下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的患者是會由其夫妻或者親屬進行擔任的,如果原先的監護人不能繼續擔任監護人也是可以申請變更監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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