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判決怎麼寫?
一、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判決怎麼申請?
先向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申請,然後再向法院申請。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二、法院指定監護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1)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範圍有具體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從此範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2)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通意見》作了詳細規定;
(3)當事人沒有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該規定的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因此,如果未成年人的第一監護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死亡或者喪失了監護能力,這時候才可以變更監護人,而變更監護人可以要先向他的當地村委會或者居委會提出一份申請,然後村委會,居委會或者是有關的民政部門,會根據法定的相關順序來指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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