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一、解除遺贈撫養協議的法定條件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實質上同由遺贈人和撫養人簽訂的合同,在該協議中會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約定,雙方有義務遵守協議中的事項,同時也受到法律的保護。遺贈撫養協議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解除的。
1、雙方協商同意,致協議解除。
如果遺贈扶養協議當事人一方的情況發生變化(包括遺贈人另有親屬扶養或扶養人喪失扶養能力),一方當事人有正當理由,可以要求雙方協商解除協議。
如系遺贈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應對扶養人已盡的義務在經濟上給予適當補償;如系扶養人提出解除協議的,遺贈人一般不給予扶養人經濟補償。
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
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一般不予補償。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特徵包括哪些?
1、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2、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3、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4、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綜上所述,有些老人為保障生活上有人照顧,會和他人簽訂遺贈撫養協議,這種協議的效力是很強的,雙方應當簽約後履行各自義務。當然,這種協議也可以解除,如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出現一方違約不履行義務,協議解除,違約一方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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