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與子女撫養關係解除條件有什麼?
一、養父母與子女撫養關係解除條件有什麼?
我國《民法典》有詳細的關於怎樣才能解除收養關係的説明和規定要求: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二、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有:
首先,解除收養關係的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因為收養關係是一種關係着收養人、送養人,特別是被收養人切身利益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收養協議和解除收養協議都應採用書面形式。書面協議的內容應包括:收養人、送養人、年滿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關於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或收養人與成年養子女關於解除收養關係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應當是真心的、自願的,不受外力左右的。
其次,解除收養關係應當履行登記或公證手續。經登記建立收養關係的,解除收養關係時,當事人應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收養關係經公證機關公證證明建立的,解除收養關係時,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也就是説,採用哪種方式建立收養關係的,在解除收養關係時還採用哪種方式。但有一點需加以説明的是,無論採用什麼方式,都須當事人親自辦理,而不能委託他人。
在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時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登記或者是公證手續,同理雙方在解除撫養關係時,也是需要當事人雙方到當地的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撫養關係的登記手續,在辦理解除收養關係時也是需要到當地的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公證,在辦理撫養手續時使用了何種程序,在解除時也是要用相同的方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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