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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回子女撫養權怎麼陳述?

想要回子女撫養權怎麼陳述?

近年來,我國全國範圍內的離婚率是比較高的,一般來説,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會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且在孩子的撫養權確定之後,是不得隨意變更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想奪回孩子的撫養權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對於此種情形,想要回子女撫養權怎麼陳述?

一、想要回子女撫養權怎麼陳述

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要孩子的撫養權,可以從如下幾點做起: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於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點,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週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後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週歲後,孩子可以自願選擇跟隨哪一方。一轉眼,孩子就會長大,再提孩子的撫養權也就沒有多大意義。

二、哪些情形能要回孩子撫養權

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女子,原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離婚父母對子女撫養的五大疑慮

1、夫妻離婚以後,撫養權一定歸屬父親嗎?

對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撫養權的依據。

2、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會獲得撫養權嗎?

在法律上,父母親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斷撫養權適當與否的唯一標準,還是以真正能對子女負起照顧責任的一方才會獲得撫養權,不過父母還是要有最低的經濟能力,足以讓子女維持温飽,才能負起撫養責任。

3、撫養權歸屬對方,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

撫養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

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撫養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4、如果我得到撫養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撫養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撫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撫養權而消滅,所以當撫養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主張,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

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及撫養費支付義務人收入數額作為標準,判決或調解支付撫養費的數額。

5、撫養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麼辦?

撫養權歸屬一方後,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撫養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撫養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撫養權。

其次需要表明自己的優勢,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是根據孩子的年齡以及父母雙方的客觀狀況來判決的。一般來説,孩子的年齡起到主導型的作用。

標籤:撫養權 子女